| 一、認祖歸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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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有時孩子小時候就被送給他人當養子,長大後,想要回到親生父母的身邊時,可以透過DNA的檢定方式,堅強血緣之親的證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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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二、確認繼承 |
| 非婚生子女(私生子)對於親生父(母)親的財產,在法律上仍有繼承權,重點是如何證明「親子關係」的存在,為避免法院上可預見的糾紛及法律風險,最好的方式就是自行先作DNA的檢驗程序,更可以確定你在訴訟中的勝訴地位。 |
| 三、DNA遺囑 |
| 雖然台灣現行法律尚無「DNA遺囑」,在國外卻是相當風行,不過,立遺囑人仍可以用「附加條件」的方式,用以確認繼承人。即立遺囑人事先建立自己的DNA檔案,並於遺囑中記載必須經過DNA的親子關係比對後,始能獲得遺產,這可以有效避免爾後發生不明子女爭奪遺產的爭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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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違反待婚期 |
| 依照民法第1062及1063條的規定,從子女出生日回溯181-302日為受胎期,若受胎期內在婚姻關係的存在,在法律上就認為屬於該夫妻的「婚生子女」。但某女子離婚後不到三個月再婚,且又發現懷孕時,在法律上,這個胎兒就可能被推定為前夫的小孩,此時,若要確認該胎兒究竟是誰的孩子,就必須提出親子關係的訴訟,則有必要進行DNA的親子鑑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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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五、大陸來台依親 |
| 現在有許多的大陸親人想要入境台灣探親或依親,但必須向境管局提出親屬關係的證明,則可以透過DNA鑑定的方式進行。 |
| 六、親子懷疑 |
| 對於孩子的長相舉止,總有些懷疑,在無法求證的情況下,逐漸形成心結,最後導到家庭的破碎。其實,只要透過簡單的DNA鑑定,真相就大白了,也許真能挽救您不安的心。另外,有些父母係採人工受孕的方式,為擔心精、卵子被掉包的可能,也可以在胎兒出生後,進行DNA鑑定。 |
| 七、強制認領(撫養) |
| 非婚生子若遭到生父拒絕認領,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,非婚生子女、生母或其他代理人,可請求法院制生父認領;並要求生父負擔撫養費用。藉由鑑定結果,可以協助婦女,讓不承認與遺棄親生子女的男方,以法律強制的力量,來執行認養與提供教養費用的義務。 |
| 八、手足鑑定 |
| 手足之間依民法第1138條第三項之規定,亦屬於第三順位之繼承人,在法律上仍有順位的繼承權。若父母已過逝,而無法進行親子的基因鑑定時,亦可以透過手足親緣關係的鑑定,確認是否屬於同一家族,藉此尋找你失散的手足。 |
| 九、失蹤尋找 |
| 人有旦夕禍福,為個人DNA身份建檔,比戶政機關的身分證還有效。避免失蹤找尋的困難,建立個人DNA檔案,妥善保存,等於先為自己保了一個身分安全險。 |
| 十、海外移民 |
| 異國通婚者為了子女取得美國公民權,必須提出父母的美國公民身分證據,DNA比照就是最佳的認證工具。 |
| 十一、保險索賠 |
| DNA鑑定證明是最佳的保險受益人證明,可以證明你與保險人的親子關係,辦理保險索賠事項,可以有效避免保險詐欺。 |
| 十二、海誓山盟 |
| 在日本、美國的婚禮中,交換結婚戒子已不是婚姻的誓言的最佳保障。許多年輕的夫妻,用交換彼此的DNA作為一生一世的諾言,保證你的愛情忠貞,永不出軌。更有許多年輕的男女,以交換DNA為愛情的見證。 |